操作无人机跨省取运电诈赃款 男子缓刑期再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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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无人机跨省取运电诈赃款 男子缓刑期再犯新罪

原标题:无人机“运赃”40余万元,兰州两男子获刑

观澜新闻记者 许沛洁

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利用无人机转移诈骗赃款的案件。两名被告人通过无人机跨区域提取电诈被害人现金40余万元,最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无人机成“取现工具” 跨省转移赃款40万元

202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卡片广告获取了利用无人机“取现”的渠道,随即与高某合谋分工:朱某某负责对接“上家”接收指令,高某驾车陪同踩点,由朱某某操作无人机提取现金。二人明知“上家”可能涉嫌电信诈骗,仍接收对方寄送的无人机,多次实施犯罪。

同年6月5日至7日,二人先后驾车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榆中县及青海省民和县,利用无人机取走电信诈骗被害人放置的现金,累计金额40.43万元。随后,二人将现金带回西安交由他人兑换成U币转交“上家”,朱某某获利2.3万元,高某获利3.7万元。

2025年8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向两名被害人分别退赔13.8万元、6.8万元,取得谅解。

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2026年1月,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经查,朱某某曾于202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此次犯罪发生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但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某前罪缓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2万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西固区法院提醒,电信诈骗转移赃款的“取现”环节离不开协助者参与。无论手段如何隐蔽,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窝藏,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