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崆峒区查处一起违法取水案件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构建良好水事秩序,崆峒区水政服务中心严查违法水事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
近日,崆峒区水务局、水政服务中心在日常巡查水事秩序过程中发现四十里铺镇工业园区某建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法打井、安装取水设备、抽取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区水政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缴纳相应水资源税。同时,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记者:祁秋谨 通讯员:马浩程
(新崆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