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防范夏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自夏季以来,崆峒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深入开展夏季酒醉驾查缉集中统一行动。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01
2025年6月20日00时1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启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崆峒区崆峒大道,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2
2025年07月11日23时30分许,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宗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崆峒区解放路,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姜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3
2025年07月11日22时30分许,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崆峒区解放路,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白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4
2025年7月15日23时2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崆峒区崆峒大道,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5
2025年7月11日00时30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崆峒区天馨路,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赵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1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6
2025年7月10日23时1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崆峒区崆峒大道,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杨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7
2025年7月10日23时2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崆峒区解放北路,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李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08
2025年7月19日23时50分许,马某饮酒后驾驶白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崆峒区新科路时发生侧翻摔倒在地,现场群众报警称发现驾驶员身带酒味,刻意闪躲,有饮酒驾驶的嫌疑,崆峒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接到警情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对驾驶员马某详细查看并询问,发现该驾驶员浑身酒气,存在饮酒驾驶的嫌疑,后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饮酒、醉酒驾车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注: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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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融媒体中心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