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吴永隆 图/侯锐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举行
5月13日,凤凰网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网络主播彭某离职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裁决支付所欠工资5800元。
据了解,2023年6月,彭某进入某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并主张每月保底工资4000元和打赏数额60%的提成。2024年4月彭某离职,某公司对其当月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彭某于同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某公司认为彭某为合作主播,双方自负盈亏以打赏数额共享收益。彭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也有其向某公司负责人请假的相关信息,双方谈及出勤对薪资的具体影响。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与彭某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其向彭某支付所欠工资。
据悉,2024年甘肃省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064件,较2023年增长18.65%。甘肃省人社部门调解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万件,同比增长9%。
附: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彭某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即上述网络主播追薪案)
案例2:皮某诉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2年4月,皮某与某速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起至2025年3月止。2023年5月,某速运公司解除与皮某的劳动关系。皮某诉请确认某速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速运公司给付皮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971.9元。
案例3:黄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2019年6月,黄某入职某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医院未给黄某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黄某以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递交离职告知书并离职。后来,黄某诉请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50000元、支付2020年8月工资40500元。
法院判决某医院与黄某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某医院向黄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0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335.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124.36元。
案例4:某科技公司诉樊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樊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标准为15000元+绩效(不固定)。2023年8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樊某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标准×10倍的违约金,2024年2月樊某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故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樊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20000元。
法院判决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案例5:某商贸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案
吴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导购员,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3年6月,因公司欠付工资,吴某申请离职。期间,某商贸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诉请确认与某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1400元。
案例6: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1992年3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书,约定乙方在工作期间不享受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政策。2022年10月,李某年满60周岁,从某公司处离职。后双方就应否缴纳社会保险、应否支付养老保险损失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公司与李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0032元。
案例7: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案
2021年9月,陈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180元。2023年2月,陈某某正式到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按照考勤制度对陈某某进行考核。2023年10月,陈某某在该公司承包的项目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在下班后乘坐公司车辆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陈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自2023年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自2023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8:张某诉某涉外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1年,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境外公司)与某涉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约定某涉外劳务公司按照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的劳务用工计划,组织相关劳务人员赴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作。2022年5月,张某与某涉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约定接受派遣赴境外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的项目工作。2022年9月,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不幸突发疾病死亡。2023年2月,张某家属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某涉外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张某和该涉外劳务公司之间不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家属的仲裁申请。
案例9:姜某诉某快递物流公司竞业限制争议案
姜某2009年入职某快递物流公司,2019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021年5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姜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某快递物流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2022年9月30日,某快递物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姜某于11月起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随后姜某申请仲裁主张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某快递物流公司辩称,公司未在解约时明确要求履行竞业义务,则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
仲裁委裁决某快递物流公司支付姜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案例10:张某诉某县属企业生活费纠纷案
张某于2015年入职某县属企业。2017年,企业因经营困难,双方约定张某停薪创业三年,企业保留社保关系并支付半薪。2020年,协议期满后张某没有返岗。2023年,张某要求复工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企业未出具解约证明,判决劳动关系存续。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20——2023年停工期间全额工资。
张某未能就“非本人原因停工”提供证据,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