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暗含隐性限制条件 优惠券实为“侵权券”
唐山客
近年来,不少餐饮商家看到热度流量,纷纷挤进平台做起了广告宣传,并顺势推出抵用券、代金券、满减券等各类型的团购优惠。然而,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满心欢喜抢购到商家消费券,可到店使用时才发现,并不是想用就能用。
“团购优惠券只能在大厅使用,不能在卡座使用”“代金券是‘夜宵券’,需要到22:00之后才能使用”……消费者抢购到了餐饮商家的各类团购优惠券,抱着抵减、打折的预期前去消费,却在商家以最终解释权设定的各种隐性限制消费条件面前碰了壁,不得不放弃使用优惠券,也让消费体验变得别扭、憋屈。
推出团购优惠券本是商家的促销手段,可视为商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据此,餐饮商家在宣传推销优惠券时,不说明或提示消费者注意优惠券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让消费者以为优惠券可无条件使用,等到消费者到店使用优惠券消费时,商家才告知消费者优惠券有消费位置、消费时间等方面的门槛或限制,无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甚至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商家推销团购优惠券,消费者接受并购买了优惠券,双方就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商家以隐性条件限制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本质上属于违约。如果商家在宣传推销优惠券时刻意打模糊牌,画大饼,发布不实、不能兑现或暗含隐性限制条件的优惠信息,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关注商家、购买优惠券以及到店消费,还涉嫌虚假宣传。商家在消费环节以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之名,突然亮出限制消费条件,限制优惠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降低或废除优惠券的优惠功能,则属于对解释权的滥用。
暗含各种隐性限制条件的优惠券,实为“忽悠券”“侵权券”。买了优惠券却享受不到优惠的消费者,最终会识破商家的促销伎俩,并会通过负面评价和用脚投票让商家付出代价,让商家受到侵权行为的反噬。商家应该算好促销的诚信账、长远账,本着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并把优惠的规则、条件等说在前头、说在明处,让消费者心中有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才能以优惠券为介质,形成商家与消费者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让促销活动取得更好的效果。
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在购买优惠券时多与商家沟通,了解优惠券的使用范围、条件等信息,并留存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或商家的优惠宣传、承诺信息等。如发现商家在优惠券兑换环节的操作与前期宣传承诺不符,可通过与商家交涉、投诉、举报或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市场监管部门、消协、餐饮行业协会等应联合网络平台加强对商家优惠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商家的优惠促销规则,拉出优惠促销负面清单,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如发现商家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滥用最终解释权、恶意毁约等违法侵权行为,该约谈约谈,该查处查处,该曝光曝光,以此倒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规范优惠促销行为,为消费者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优惠促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