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告官能见官 这起典型案中副县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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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告官能见官 这起典型案中副县长出庭应诉

文/马斌 图/谢帅

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新闻发布会现场

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5日,凤凰网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位居全国第一。当日公布八起“民告官”典型案例,在袁某甲诉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中,当地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

据介绍,甘肃省政府联合省法院于2023年5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负责人出庭、出声的具体工作流程,要求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截至2023年11月,甘肃法院行政案件开庭数340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3405件,其中,副县级及以上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占26.9%。

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诉永登县中川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马某某房屋因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永登县中川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后因马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永登县某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158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兰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中川镇政府副镇长秦鑫出庭应诉。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由中川镇政府分期支付马某某50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例二:袁某甲诉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原告袁某甲认为被告渭源县政府将其所有的土地登记在其叔叔袁某乙名下,导致原告无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取得收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渭源县政府2017年11月6日向袁某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渭源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定西市安定区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渭源县政府副县长王永民作为出庭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提出了具体的化解方案,得到原告认可,并于当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三:唐某某诉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2017年5月2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水腾跃活塞厂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并附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实施部门为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现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唐某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3月15日,唐某某与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移交被征收房屋《承诺书》。2020年8月17日,天水金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房屋面积预测计算书,涉案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为98.23㎡,与签约安置房相差8.03㎡。唐某某因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而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接受安置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副主任顾书元将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对原告进行详细解释,后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案例四: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诉华亭市东华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10案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与东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安置费。后原告赵某甲等人认为安置补偿费过低,存在遗漏,向泾川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华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泾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华镇副镇长万炳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并全面阐述了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愿意补偿的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某甲等人对该10案申请撤诉。

案例五:苗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2年9月1日,原告苗某向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某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甘肃省物产集团西北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房屋调查登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分户补偿情况、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选房结果等材料。同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

庭审中,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石康表示,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依法、依规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正确的答复。庭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表示非常满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六:范某某、陆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

因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范某某、陆某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原轴承厂前院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明确了范某某、陆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房号、面积及朝向。协议签订后,原告陆某被告知,因规划问题,本应该的安置房号、面积及朝向均发生改变。原告范某某、陆某不满意重新安置的房屋,要求重新自主选择,但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遂以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毛晨迪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详细说明了安置房屋的建设现状,并表示原告在庭后即可到街道办协商选择房屋。庭后,原告选择了满意的房屋,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七:关某某诉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罚款一案

2021年8月13日下午,原告关某某在平川区宝鸡镇吊沟村三社灌溉水渠时,被杨某某从手中夺取铁锹,不让其往灌溉的水渠填土。杨某某把关某某压倒在地,朝胸部连击数拳,将其打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肺挫伤、肺大泡。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关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雪丽代表被告参加庭审,表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与罚款决定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且程序正当。庭后,主动与当事人沟通缓解其负面情绪,详细回答了当事人的疑问。最后,原告表示理解,并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八:张某某诉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2022年12月29日15时04分,原告张某某驾驶其汉唐Q5电动四轮小轿车上路行驶,执勤交警以其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30元。

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小龙出庭应诉,经协调沟通,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