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双会
自2023年1月1日起,甘肃全面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家庭成员可以共用职工门诊个人账户。
《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可以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用。《办法》明确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关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据了解,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由统筹地区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