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鸣】网络不是“化外之地” 杜绝“毒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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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鸣】网络不是“化外之地” 杜绝“毒舌”

文/本网评论员 秦信芳

2022年甘肃省网络安全宣传周正在全省各地火热展开。

网络安全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每一位公民的网络文明素养、安全意识程度,决定着网络安全的整体水平。

文明以外的地方,即没有开化的地方,谓之化外之地,但彰显人类文明进步的网络不是。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开放的,但虚拟不是虚幻,开放也不意味着无序。网络空间是以数字化方式重构的社会生活空间,是构建于各种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特殊空间。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全新形态,网络无法自外于社会与人,脱离不了现实主体,网络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的言行起着制约、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文明礼仪等,在看似无拘无束的网络空间,同样是适用的。人们的网络表达,跟现实生活一样,同样须严于自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恪尽道德准则,守法、文明发声。如若不然,放纵自身的言论,侵害他人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例如,兰州赵某入住一眼科医院治疗眼睛,进而引发医患矛盾,赵某并未采用正当维权的方式,而是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兰州某医院看病把我眼睛治瞎了”“非法行医”“挖眼睛”等言论,引发社会负面影响。该医院就此提起名誉权维权诉讼,法院认为,赵某侵害了医院名誉权,赵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网上散发不实言论的典型案例。即使是维权,也要通过合法渠道,程序正当,理性表达;肆意攻讦诋毁,造谣污蔑,在法理和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言论自由是相对而言的,是在遵纪守法前提下的自由,而非无所羁绊的天马行空。罔顾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和社会影响,以过激、偏颇的语言图口舌之快,只会走向网络暴力。谩骂攻击以泄私愤,公然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用谣言混淆视听,凡此种种的网络语言暴力,已形成网上公害。不遏止这股浊浪,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成下一个受害者。

如果说网络语言暴力带给人们的,是直接的伤害,那么另一种无是生非的言论,则颇有唯恐天下不乱的意味,这就是看似言之凿凿实则混淆视听的网络谣言。特别是在近两年的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起到了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的积极作用。但是,也确有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传播的隐匿性、扩散性,借由自媒体平台、微信群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刻意扰乱网络秩序,制造紧张情绪,破坏防疫大局,影响极为恶劣。

例如,在兰州市七月暴发的疫情期间,时有耸人听闻的涉疫谣言在网上流传:城关区微博网民“可可深知”发布微博称“兰州疫情,独居老人不会用手机,听说没吃的跳楼,警察在现场,今早事情”;7月22日下午,一则由“城乡经济网”发布的“当前最新消息 甘肃兰州疫情源头在哪里 预计兰州疫情结束全面解封时间”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

这些编造、“分析”的涉疫谣言,说得有鼻子有眼,实则乃是经不起事实求证、逻辑推敲的虚妄之说,实际上就是另一种旨在蛊惑人心的舆论“病毒”。对这种谬种流传的“谣言病毒”,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消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要依法予以惩处。谣言止于真相,更止于法治。随着《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网络言论生态必将在良法善治的引导下,向着向上向善的目标渐行渐近。

网络为人们的思想交流、情感表达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广阔平台。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绝非毫无制约的绝对权利。网民在自由发言的同时,也带有特定的义务和责任。严于自律,不出恶言,不传谣言,才是一个文明网民应养成的素养。

遏制网络语言暴力,杜绝网络“毒舌”,理性发声,文明交流,就会涵养良好的网络生态,让网络这个人们共同的精神家园愈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