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益诉讼案立案1.4万余件 16件被评全国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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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益诉讼案立案1.4万余件 16件被评全国典型

文/图 高梓文

8月11日,凤凰网从“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五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4397件,发出检察建议11771件,起诉834件。甘肃省检察院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16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全国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新闻发布会现场 高梓文 摄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新闻发布会现场 高梓文 摄

“过去五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882件,发出检察建议7377件,起诉647件。”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甘肃省检察机关连续五年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力推进。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服务保障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实施。与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等五部门会签《关于建立服务保障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行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联合甘肃省水利厅部署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化、常态化。部署开展“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活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行为。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甘肃省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监督活动,推进市、县两级检察院每年度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全覆盖。紧盯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饮用水安全、网络配餐安全等,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药袋子”。五年来,共立案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17件,发出检察建议1375件,起诉108件。

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高梓文 摄

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高梓文 摄

丁霞敏说,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602件,发出检察建议486件,起诉20件,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各项补贴资金等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价值2.2亿元。通过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奖励补贴、社保金、养老金等专项资金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流失。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炒地皮”等问题,共立案157件,发出检察建议127件,起诉7件,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1亿元。

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等方式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英烈纪念设施,联合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3件。

此外,甘肃省检察机关为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726件,发出检察建议2400件,起诉50件。部署开展“公共安全领域”专项监督活动,消除、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联合甘肃省文物局部署开展“国有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共摸排国有文物保护案件线索773件,立案731件,发出检察建议637件,起诉8件,擦亮文物保护“底色”。

附:甘肃公益诉讼九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6月3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川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6月16日决定立案。经实地调查取证查明:自2015年起,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安乡村民陈某承包白石咀牧场300亩草原私建各类房屋、蒙古包8间,搞盈利性旅游开发,生活、建筑垃圾随意堆积,草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游客烧烤野炊亦存在引发火灾的潜在危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年6月22日,张家川县院向白石咀牧场所属地平安乡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平安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乱占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整改。同年7月8日,张家川县平安乡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将与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对白石咀牧场进行环境卫生全面清理整顿,确保牧场生态环境不受破坏。2021年4月,张家川县院按照公益诉讼“回头看”常态化要求,对白石咀牧场违法占用草原问题进行现场回访,发现乱搭蒙古包等违法占用草原的问题依然存在,并有新蒙古包出现,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同年5月,张家川县院再次向平安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平安乡人民政府逾期未回复,白石咀牧场草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4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情况,遂对该案督办。经过实地查看、调阅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平安乡人民政府在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监督后,仍然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5月10日,本案经层报请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张家川县院对平安乡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引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白石咀牧场内草原被非法占用的问题进行整改,拆除非法建筑,对被占用草原进行平整修复,全面恢复草原生态。2022年7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结合行政机关总体履职情况,张家川县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平安乡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草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案例二】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草原沙化退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玛曲县草原湿地系统作为黄河水源补给关键区,影响着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玛曲县院由检察长担任办案组组长,组织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查阅农业农村局相关材料、走访周边牧民群众、实地测量土地面积、运用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会商,并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案件相关情况争取支持和理解。该案经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后,获得党委工作支持,向具有管理职能的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对玛曲县河曲马场约1.2万亩的沙化退化草原进行修复;加强对全县草原沙化退化的排摸力度,准确掌握沙化退化面积,及时规划、治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在玛曲县河曲马场的沙化退化草原上种植了披碱草、早熟禾,并且在草方格内种植了红柳等树种。通过整改,有效地遏制了玛曲县河曲马场的草原沙化退化趋势,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屏障有深远影响。办案中,玛曲县院会同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玛曲县人民法院、玛曲县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建立了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

【案例三】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陇西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陇西县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审查认为,该案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7月15日,陇西县院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8日,陇西县院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氟苯尼考超标鸡蛋销售额5780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7340元。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陇西县院在该案审查中发现,县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用药意识薄弱,普遍存在给产蛋期蛋鸡喂食氟苯尼考,并将氟苯尼考含量超标的鸡蛋对外销售现象,兽药经销商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建立购销记录、记录不完善等问题。陇西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向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违规经营、使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兽药经销商及养殖户规范经营、规范用药。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全面落实检察建议,对全县102家规模养殖场(户)、30家乡村兽医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违规经营经销商和4家违规用药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和现场指导,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以会代训、入户宣传、网络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兽药经销商、养殖户开展宣传培训。

【案例四】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12月,武威市院立案后,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证据等措施开展调查。2022年3月,武威市院与武威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开展磋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之后,武威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向三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结合工作职责,对居民小区售水机安全加强监管。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监督检查售水机373台,抽检售水机出水水质116台,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多份,研发“智慧监管”二维码,实现了制售水机“户籍管理”,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威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指引(试行)》等工作文件,建立了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案例五】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固定资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灵台县院”)在办理王某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0年11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附近居民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在其非法占用的办公楼内饲养藏獒等大型犬只,恐吓、威胁、阻碍县人民医院收回和相关部门执法,致使灵台县农牧局原办公楼及院落被非法占用3年之久。县卫生健康局作为该处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长期被侵占。灵台县院在制发检察建议前,与县财政局、发改局、卫健局、县医院等单位就如何收回被占资产、资产评估和处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磋商。同年11月20日,灵台县院向县卫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收回涉案国有资产,明确产权归属,确保国有固定资产安全。同年12月4日,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该局联合相关单位及时收回了被占用的办公楼等国有资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灵台县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面清理核查房屋用地、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完善制度管理漏洞,严防国有财产流失。2021年3月,灵台县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被占用办公楼已交由县医院改造成儿科门诊投入使用。

【案例六】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问题存量多、收缴难度大、反弹风险高,个别单位欠缴长达数年之久,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虽多次催缴,均未取得明显效果。2020年9月4日,经与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开展磋商座谈,了解到该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未能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新区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关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的规定,建议该局以制发行政征收决定的方式依法征收被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向欠缴单位分别制发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了相应诉权。2021年2月,新区院调查发现,欠缴单位在《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均未足额缴纳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月31日,新区院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穷尽行政监管职能,对欠缴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足额征收。5月6日,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分别向欠缴单位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欠缴单位于同年5月15日前缴清欠缴出让金及违约金。5月28日,该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17家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单位移送兰州新区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履职监管,追缴上述单位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3.3亿余元。

【案例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文化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院成立专案组,对临夏市、康乐县、广河县、东乡县、临夏县、积石山县等6地1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史前文化古遗址实地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拍照、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全面取证,多次与省文物局专家进行座谈、沟通,确保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充分。按照一体化办案模式,省检察院要求临夏州两级检察机关统一步调、上下联动,同时启动辖区内古遗址保护专项监督。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在2021年度共摸排文化遗址保护案件线索28条,立案22件,磋商解决问题6件,发出检察建议25份,推动了临夏州各级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对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州各地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整改措施,已对辖区内古遗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予以整改。办案中,专案组多次主动与甘肃省文物局、临夏州政府联系,及时跟进了解古遗址保护工作推进情况,并随时实地考察。临夏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检察院提出的“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立足长远制定规划,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合理化建议,组织编制了《临夏州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2021-2030)》和《关于加强全州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临夏州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增设文物安全监管科,全面加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积极对接争取创建临夏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投入1000余万元对齐家坪、半山、林家及边家林四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古遗址全面保护利用,计划在2022年年底初步建成四个大型黄河文化史前遗址公园。

【案例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西路军战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昌县院”)联合永昌县县文旅局、红西路军永昌战役纪念馆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大沽政治部旧址修缮不及时,八坝阻击战遗址管护不到位,遗址均无文保人员专门管护等问题。永昌县院立案后,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分析研判管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提出对濒临倒塌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修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快进度做好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房屋产权置换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等检察建议。县文旅局采纳检察建议,申报红西路军永昌战斗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973万元,包括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保护修缮工程、大沽政治部旧址保护修缮复原工程、八坝阻击战遗址保护修缮工程,其中红西路军永昌战斗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被确定为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县文旅局在整改中,将永昌红色旅游创新融合体验项目、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项目、纪念馆文物库房建设及修复项目、红军街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作为“十四五”期间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储备项目。

【案例九】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按照省、市院安排部署,着力实施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深入种业企业走访调研,发现公益损害线索,迅速成立专案组,以周边沿山集中种植玉米制种的乡镇作为调查重点,通过实地走访、调阅区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方式,查清大部分乡镇辖区内种业公司、农户未经作为父母(亲)本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种植,面积合计2627.94亩。肃州区院积极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规范种业经营秩序工作方案,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制定《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种子安全公益保护护航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确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聚合各种法治资源。后经向肃州区委区政府请示汇报,在区委主持召开的“肃州区种子安全保护工作推进会”上,检察机关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书,要求严格依法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制种产业健康发展。收到检察建议后,各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制定出台《肃州区农作物制种基地实施意见》,对区内持证的32家玉米种子企业和124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评星定级;对2021年蔬菜制种“华美105侵权”案件,查扣涉案种子127.95公斤,查扣散装白皮袋玉米种子529.8公斤;对涉种刑事案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公安移送起诉3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件。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承诺书签订、面积落实、合同签订、资质备案、亲本种子取样监测等工作贯穿制种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