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有“雷”区!建工领域无意识犯罪需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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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有“雷”区!建工领域无意识犯罪需防范

文/钱河山

近日,兰州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专家、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魏存仪在接受凤凰网甘肃频道专访时表示,通过对286份判决书的分析,其团队发现当下许多企业决策者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亟待增强。

2020年度兰州市建设工程“白塔奖”颁奖会上,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魏存仪在做专题发言。凤凰网甘肃频道资料图片

凤凰网甘肃频道:魏律师,能否举例说明什么行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但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

魏存仪:比如一些“投标”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有这样一个案例:杨某获知S县“某改造工程”项目后,找到“甲公司”负责人,双方约定杨某挂靠并借用后者公司名义及资质,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此后,杨某又先后分别找来“乙公司”和“丙公司”参与项目投标,且要求两家公司的报价高于“甲公司”。最终“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44万元。最终,法院对杨某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像这种“投标”,很多人习以为常。就此案件而言,杨某的行为属于围标行为。从表面上看,其投标过程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似乎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从实质上分析,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招投标规范的初衷。杨某为了实现其中标目的,采用借用他人资质、串通投标等手段,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主观故意更明显,情节更为严重。该案件中,杨某采取欺骗、围标等非法手段中标项目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以上,故而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凤凰网甘肃频道:在建筑工程领域,还有什么存在刑事风险又比较普遍的行为?

魏存仪:还有一种情况在施工企业中比较普遍的,就是私刻印章,其存在刑事风险。大家都知道,企业的公章只有一枚,但是施工项目比较多且项目所在地比较分散的时候,有些人为了方便就会私刻公章或者项目部印章。有一个案例:冯某与朱某合伙的工程队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向该公司分包了某项目部分工程。施工期间,冯某未经甲公司授权,私刻项目部印章并将该印章用于签订采购合同。后因不能支付货款,供货商将冯某与甲公司起诉,诉讼中,该公司的部分资金被冻结。随后,甲公司报案,指控冯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冯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冯某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所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要想获得长足发展,规范化管理和依法办事必不可少,不能因为图方便、少麻烦或者其他不法目的而私刻印章。

凤凰网甘肃频道: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可能构成什么罪,应该如何预防?

魏存仪: 2017年年初,甘肃省某建设公司中标了一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负责人便组织人员开挖沟槽。后施工现场发生塌方,导致4名务工人员被埋压死亡。法院认为该工程负责人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此,作为工程负责人一定要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包括全过程的施工控制,做到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施工技术,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加强风险管控和风险排查;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熟知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一些危险因素和应当避免的违规操作;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自然人挂靠劳务分包单位承揽工程的情况,施工企业还应该严格审核相关人员的资质,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大对违规施工的处罚力度,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对施工要求和实际施工过程采取文字、影像等记录形式。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拖延、拒绝施救,或者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等。

凤凰网甘肃频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应如何防范?

魏存仪:还是以案例来说此问题。2018年年初,曹某作为甲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乙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逾54万元。法院判决结果:判处被告单位乙公司罚金5万元;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说,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等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不得通过低价购买或虚开普通发票,多列成本、减少应缴税额,或者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对企业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及时补缴税款;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防止二次处罚的涉刑风险;企业应当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空壳公司”等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开票费后以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发票,应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书面证明,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