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和非法采矿该担何责?京师兰州律师专业解答

盗窃和非法采矿该担何责?京师兰州律师专业解答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发生在天水市张家川县一个建筑工地上的钢材被盗了,查来查去竟是工地上工人偷的,而这不查不知道,一查竟然还揪出了一个盗窃团伙。”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6日,天水市张家川县公安局接到一建筑工地负责人报警称,工地部分建筑钢材多次被盗,通过侦查发现,原来是两个自己单位的内部员工干的这违法勾当,民警当天就将两人抓获到案,被盗钢材被二人销售到了县城边的废品收购站。民警搜查时,却发现扣押钢材比被盗钢材多了7吨左右,民警立即对废品收购站老板进行审讯,进一步顺线深挖。

通过研判发现四名盗窃嫌疑人,并在2020年3月16日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经审讯得知,四人伙同另外十人从2020年6月开始盗窃县重点工程的钢材,民警立即对这十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铺。至此,本起团伙系列盗窃案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通过分析梳理,总共涉案60余吨钢材,涉案价值30余万元,嫌疑人作案60余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废品收购站老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刘东锋律师

刘东锋律师

刘东锋律师,中共党员,2015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同年通过司法考试,加入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2021年4月加入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期间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一直以来,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欠(借)款,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商事纠纷,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及合理规划,非法在河道内采石,很有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给当事人带来牢狱之灾。 ”

【案件回顾】

2016年以来,家住陇南市武都区五库镇的赵某某承建了当地新农村建设、道路硬化、河堤修建等工程。这本来是件好事,赵某某既能赚点养家糊口的钱、又能帮家乡做点事,可是因为一些石头,这好事却变了味儿。在施工的过程中,赵某某没有经过许可,在河道取石头。这些私自开采的石头,除被赵某某用于自己的工程建设外,还少量的出售给其他工地。赵某某雇佣工人利用机械在河道取石,动静还不小,周边村民都看在眼里。

被当地村民举报后,武都公安机关介入查处了此案。赵某某的行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8日,武都区人民法院在五库镇搭建起巡回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五库乡王坝村河道至月照乡专木子河道之间、五库乡佛殿村河道内非法开采石头共计7881.19方,非法所得共计52万多元。案发后,赵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2021年5月6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52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

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本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犯罪行为。

非法采石不仅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而且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非法采石害人害己,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石的行为,共同维护河道的生态健康发展。

丁进军律师

丁进军律师

丁进军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1510259831,2013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6年,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9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本科学历。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公司法、行政法、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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