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付工资如何维权?京师兰州律师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如何维权?京师兰州律师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吕某称其于201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中央大客户经理,并于2012年4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其支付工资,而公司否认其与吕某曾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吕某向法院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内容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信息。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均非公司员工。为明确相关情况,承办法官与吕某一同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到达公司时,前台工作人员主动向吕某打招呼并称其“吕总”。吕某向法官说明此工作人员即为邮件中涉及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认可。之后,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情况。经查,电子邮件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

裁判

法院认为,吕某为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邮箱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而法院进行的实地调查以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较为充分地佐证吕某的主张。公司虽对吕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公司主张相关人员均非公司员工,与法院实地调查所核实到的事实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相矛盾。最终,法院采信了吕某的主张,确认吕某与公司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吕某支付工资,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焦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释案

一、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或标准为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同意接受劳动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书面的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前提条件。概言之,不论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即成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案中,吕某于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某科技公司进行了相关工作,遵照某科技公司的安排从事劳动。吕某向法院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吕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

此外,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已建立。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吕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开始试用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其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最晚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负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并不能构成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免责事由,只要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超过一个月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吕某在其单位上班的第一个月之内其有向李某主张签署劳动合同而吕某拒签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签署过其它具备劳动合同各项要件且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有效书面文件。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向吕某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知识扩展

一、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本条规定的调解是指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劳动者维权的顺序选择

在这里需要强调以下两方面内容:

1、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不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换言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先行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劳动仲裁;

2、仲裁前置。劳动者因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如果不服仲裁结果,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

前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经给大家介绍过,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内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条针对上述几种情况作出的硬性规定,只要是满足规定要求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就是一裁终局,不得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条仅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不受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限制。

律师简介

陈继荣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如何维权?京师兰州律师以案说法

陈继荣律师,毕业于常州大学。曾就职于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其实务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进入法律行业的三年多时间里,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主要代表性的诉讼案件有:黎X诉贵州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甘肃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与魏XX税务行政纠纷一案;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张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杨X故意伤害案;何XX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等。

(京师兰州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