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兰州新区基本医保企业职工参保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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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兰州新区基本医保企业职工参保政策有调整

记者近日从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区已于今年1月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全面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逐步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完善费用补缴政策、严格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调整后,2020年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处于参保状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0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且在兰州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自2022年1月起,采用逐渐过渡的方式,每年对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递增一年,到2026年1月起,全部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累计最低满15年。正式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的原则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有关退休人员严格实行分户统一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仍按原渠道每月由单位按照核算标准及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通过个人账户划缴。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划缴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直至补足为止。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后,在职职工在补足本人自企业欠缴月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可补划其个人账户,同时可自愿转出其医保关系,保留其累计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原则上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法院确认后,医保部门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终止费用清偿。

文丨兰州新区报记者 窦响灵

(兰州新区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