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 未取证明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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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 未取证明禁销售

原标题:新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启用“监管总仓” 未取得相关证明禁销售

本报讯 记者从新区商文旅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新区决定启用“兰州新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对在兰州新区范围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集中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

根据相关要求,从2020年12月1日起,凡从国外或省外直接进入兰州新区范围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入总仓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当如实填报《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方可入仓。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合格,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取得《兰州新区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后方可出仓。

从2020年12月1日起,兰州新区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兰州新区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和“电子一票通”;凡未取得《兰州新区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和“电子一票通”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兰州新区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进入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兰州新区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商文旅局:0931-8257337,市场监督管理局:0931-8256140,卫生健康委员会:0931-8257747。(兰州新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