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从重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为干部干事创业"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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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从重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为干部干事创业"撑腰"

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

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狠刹诬告陷害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甘肃省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行为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五)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六)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责任追究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或加重处理的诬告陷害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多头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或出资雇佣他人、买通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处置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得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收缴。

五、对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中共兰州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兰州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兰州新区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