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完善招投标制度 推进市场公平竞争

【评论】完善招投标制度 推进市场公平竞争

原标题:社论丨完善招投标制度 推进市场公平竞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聚焦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我国正在推进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实现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各类交易壁垒和不合理限制,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是消除所有制歧视,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的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与所有制歧视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反映遭受不公平对待。问题最集中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招标过程中设置较高门槛。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为了降低交付风险,避免承担质量责任后果,往往在项目资格预审条件中对投标人的净资产、银行授信、业绩等提出明显高于项目的施工标准或资质要求,这可能直接把许多民营企业挡在门外。

有的地方政府在招标过程中,为了避免域外企业参与竞争,往往会要求经营主体符合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准入条件,有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条款,意在为域外企业设置较高的成本和条件。对外来企业、商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歧视性信用评分,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的表现。

《规则》出台有利于从源头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此次制定的《规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比如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定标流程、信用评价等方面做出了更具针对性和详细的规定,那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规则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实。事实上,我国早已制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出台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2021年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刚刚公布的《规则》是最新努力。

这也表明不管制定多少法律、规则和政策,关键是要长牙齿。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除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内容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招投标备案等环节全部网络化、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介质使用,这样不但便于公开查询和操作,更便于公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促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是破除政策障碍和执行障碍,最终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