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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各级财政安排超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来源:甘肃网络广播电视台

1月25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原标题:甘肃省安排资金10589.37万元用于疫情防控

1月25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专用设备采购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

2020年1月23日,省财政紧急拨付1000万元资金,用于防疫物资储备,并衔接省卫健委明确,凡防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另外,截至1月26日中午12时市县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保障资金9589.37万元。全省共计安排资金10589.37万元。同时,会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开通资金调度绿色通道,提高市县疫情防控财政库款保障水平。

甘肃台报道。

通知全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健委联合印发

通知落实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支持各市县、各单位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1月25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经费保障问题。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三、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四、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记并审核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责任编辑:钱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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