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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法院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金昌新闻网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尚某因替张某和李某购买毒品,并容留张某等3人在其家中共同吸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原标题:金川区法院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金昌新闻网—金昌日报讯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尚某因替张某和李某购买毒品,并容留张某等3人在其家中共同吸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毒品危害巨大,吸毒是一件害人害己的事。很多人只知贩毒、吸毒是法律所禁止的,却不知道,给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不管这种行为处于以上那种情形,都可以构成犯罪。在此劝广大群众要知法守法,不要对毒品抱有尝试的心理,坚决不沾不染,自觉将毒品拒之门外。(俞志斌)

[责任编辑:张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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