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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手术半道去赴宴"医疗事故案宣判 患者不服


来源:兰州晨报

3年前,患者马某到礼县中医院接受省上专家指导的妇科手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显示的是“子宫肌瘤”等字样,手术后却发现子宫被切除,并引起严重后果。马某认为医院是误切,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认为在对马某行手术前,对马某及其家属说明了病情及医疗措施,告知了医疗风险并取得了马某丈夫的书面同意。这起医疗官司经两级法院审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礼县中医院承担60%的责任。宣判后马某不服,2018年11月19日,马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原标题:患“子宫肌瘤”被切子宫 患者认为误切向医院索赔

     陇南中院终审判礼县中医院担责60% 患者不服申请再审

3年前,患者马某到礼县中医院接受省上专家指导的妇科手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显示的是“子宫肌瘤”等字样,手术后却发现子宫被切除,并引起严重后果。马某认为医院是误切,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认为在对马某行手术前,对马某及其家属说明了病情及医疗措施,告知了医疗风险并取得了马某丈夫的书面同意。这起医疗官司经两级法院审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礼县中医院承担60%的责任。宣判后马某不服,2018年11月19日,马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A 子宫全切后,又做六次手术五次剖腹

2015年8月6日,马某因妇科疾病到礼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治疗效果为“好转”。2015年8月14日,礼县中医院称该院来了省上的专家,通知马某到院对其病情进一步诊治。马某的主要病情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其他诊断为慢性宫颈炎等。8月15日,在省上专家杜某的指导下该院对马某行“子宫全切术”。

术后第二天,马某出现发热、胃脘部胀满不适,经治疗无好转,并反复发作。在随后的8个月内,进行了六次手术五次剖腹,病情仍然恶化,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痛苦。

2015年12月23日,马某的弟弟马某某与指导做手术的省上专家杜某谈话时,发现杜某在指导做手术的过程中存在手术没有结束就离开手术台赴宴的情节,遂私下录音,形成视听资料。

2017年3月8日,马某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该病例进行鉴定。该所鉴定认为:马某构成五级伤残;医院对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应对马某人身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划分为100%。

马某认为自己做的是子宫肌瘤手术,有其丈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为证,但却被医院子宫全切,医院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且省上专家杜某在手术未结束前离开手术台赴宴,也是造成自己身体损害的原因之一。

2017年5月24日,马某向礼县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2万余元,并将拟证明专家杜某半途离席的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一同向礼县法院提交。

礼县法院受理该案后,2017年6月9日,礼县中医院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对该病例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0日,该所鉴定人认为,关于子宫切除的问题,存在手术指征选择欠妥的问题。最终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综合损害后果,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比例为6∶4。

B 不服法院判决,马某申请再审

2018年5月16日,礼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马某被子宫全切是其此次诊疗的目的,且马某及家属是知情的,从“礼县中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内容可证实,礼县中医院在对马某行手术前,对马某及其家属说明了病情及医疗措施,告知了医疗风险并取得了马某丈夫的书面同意,礼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法院采信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60%的意见,但法院对视听资料没有采信。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579.96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向陇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8日,法院经过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确定的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弥补马某所受身心伤害,酌情在一审确认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精神抚慰金20000元,但认定一审法院分配给礼县中医院承担60%的责任正确,并认为一审未采纳马某提交的视频资料的评判意见并无不当,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不服,2018年11月19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马某在申请再审材料中说,这次事故对她个人以及家庭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正值壮年的她几个月5次剖腹,各脏器受损,元气大伤,现在生活能自理已经是最大愿望;原本考上大学的女儿只能辍学在家照顾她;原本在北京工作的儿子也只能回来撑起这个家;家里果园荒芜,损失非常严重。

[责任编辑: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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