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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 新生儿患者出生3个月内可享医保


来源:兰州晨报

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内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当地扶贫部门认定。12月5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原标题: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

     新生儿患者出生3个月内可享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赵汇)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内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当地扶贫部门认定。12月5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1 明确身份识别问题

据了解,自6月1日起,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开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即入院时不需缴纳押金可住院治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和精神负担,切实便民利民。

此次《通知》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身份识别要以甘肃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的信息为准。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内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母亲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政策。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当地扶贫部门认定。对发生意外伤害或部分异地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规定转人工报销,结算过程跨月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按结算月份统计汇总85%政策的落实情况。

2 规范患者就诊程序

《通知》规范了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诊的有关问题,明确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诊住院。对未按分级诊疗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应首先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如患者仍坚持在该医疗机构诊疗,则由该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写出书面材料并签字后,住院缴纳押金,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建档立卡人口患病就诊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不予报销,不享受“先治疗后付费”和报销比例不低于85%政策。这些情形包括,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5.出国出境就医的;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9.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3 恶意欠费将纳入“黑名单”

《通知》同时明确,恶意拖欠住院费要纳入“失信黑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办理出院手续擅自离开医院不归,或出院后三个月以上未缴纳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医疗机构两次以上交涉和书面催促仍拒不缴费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有欠费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再次住院时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等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全额补齐欠款后,方可继续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入院治疗后,已达出院标准,患者本人和家属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从医院确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责任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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