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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违规出售经适房将责令限期收房!


来源:兰州晨报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标题:兰州市房产局再次下发《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房企销售经适房:利润控在3%内单位集资经适房:按成本价格供应

本报讯 (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欧阳海杰 刘琼)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一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规向社会销售,浪费住房保障资源,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诸多矛盾。10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杜绝违规销售行为,市房产局再次下发《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程序等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1已申请廉租房限价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适房

《通告》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经适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2.申购家庭(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企业单位集资建的经适房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

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开配售范围,公开房源,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足拆迁安置和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购买后的剩余房源,交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面向城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公开配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适房利润不得超过3%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在销售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通告》再次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必须经市、区、街道三级审查、两级公示,取得准购资格。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房源配售信息和申购家庭登记情况,组织公开电脑摇号,按摇号确定的顺序公开选房。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单位申报、公示信息、逐级审核的程序实施。通过严格规范销售程序,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阳光、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4不得向不符合条件家庭销售经适房

按照要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禁止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销售分配等政府职能。对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违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收回住房,依规严肃处理。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醒,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购买、使用、上市交易有许多限制条件,如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但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住房时要认真核验销售许可手续。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住房,坚决不予购买,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责任编辑:张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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