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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甘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绩效工资


来源:兰州晨报

从10月1日起,全省将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9月2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提出具体意见。此《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通知》执行。

原标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月1日起全面推行绩效工资政策

     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从10月1日起,全省将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9月2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提出具体意见。此《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通知》执行。

政策解读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据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以来,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绩效考核不够规范、内部分配不够灵活等问题,绩效工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

为此,《通知》提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部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平衡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逐年作出适当调整。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适当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

《通知》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卫生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在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绩效工资经绩效考核后发放,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倾斜,报县级卫生计生、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需要,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全科医生补助、有毒有害特殊岗位补助等项目,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公益服务为核心,突出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建立起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发放;绩效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账户,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后,按月或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至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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