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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涉黑团伙头目违规突击入党当选村支书


来源:澎湃新闻网

胡某甲于2012年2月违规突击入党,并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培植亲信,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伙同他人侵吞集体资产。

原标题:甘肃一涉黑团伙头目违规突击入党当选村支书,外号“胡镇长”

日前,甘肃敦煌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仅用5个月的时间就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该案的快侦、快捕、快诉,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经验。

200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在敦煌市某镇从事供暖、酒吧经营期间,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聚众赌博,高利放贷,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霸道,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和恶名,人送外号“胡镇长”。胡某甲于2012年2月违规突击入党,并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培植亲信,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伙同他人侵吞集体资产。

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胡氏兄弟在敦煌市先后注册了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沙石料经营、文化体育、投资担保等多个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高利放贷,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控制当地沙石料经营,在运输通道上设多重关卡收费,大肆非法敛财,收取管理费高达2789万余元;在当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强行采取断路、断水、断电、堵路、随意殴打等方式强迫经营商户搬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氏兄弟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很多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

截止目前,查明该犯罪团伙涉嫌犯罪19起,涉嫌罪名16项,涉案人数34人。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都有哪些亮点呢?

一、省级院挂牌督办,三级院一体化联动。该案系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由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负责包案督办,酒泉市院和敦煌市院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督导组,全程跟踪督办。

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筑牢证据堡垒。该案案发后,酒泉市院和敦煌市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建立了检察长(局长)、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个层面的沟通平台,多次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和案情分析会议,共同会商研判侦查重点、难点,并就侦查方向、侦查策略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推动了线索深挖,巩固扩大了战果。

三、从严从快批捕,体现震慑效应。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检察官对收集的证据材料现场阅卷审查,根据逮捕证据标准,及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立即做出批捕决定。自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3月22日至5月12日陆续批捕犯罪嫌疑人24名,充分体现了从严从快打击的要求。

四、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打击的重点集中于团伙的核心、骨干成员,对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辛某某、张某等4人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对情节轻微、仅参与搬家具的张某某等4人建议公安机关不予追究。

五、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因案件涉及犯罪事实和罪名纷繁,涉嫌犯罪人数众多,证据材料庞杂,敦煌市检察院充分发挥部门之间联动作用,整合业务骨干,加班加点阅卷,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讯问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有瑕疵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避免了反复退查,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赢得了时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此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那么,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以胡氏为首的犯罪团伙存续时间长达10余年,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肆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该团伙涉嫌犯罪19起,涉嫌罪名16项,涉案人数34人,符合《刑法》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责任编辑: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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